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5民初7952号
原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280815378,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56808421F,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狄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270000元,利息235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170000元从2017年12月7日计算至2019年8月6日,利息为1700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该笔工程款清偿完毕止;100000元从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利息为650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该笔工程款清偿完毕止),合计2935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8日被告因开发建设“儒林天香华庭小区”,与原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阜南县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范围:儒林天香华庭(I#公配及开闭所;2#公配;自管配)内高低压配电设备、电力变压器采购、安装、调试;户外环网柜及居民楼外部公变低压分接箱、电力电表箱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总包价545万元,有效工期180天,合同签订后预付10%货款,设备到现场付货款的40%,施工完毕验收通电前付设备货款的95%,余款通电一年后无息付清(1个月内)。双方签订此合同后,进行施工建设,按期完工,该工程也己交付使用,该工程于2017年12月7日送电。被告尚欠该工程款17万元未付。2018年5月3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此合同系原合同增补合同,双方约定:该工程范围为该小区1.商业电表箱(5、6、9、10、13、14、15、16、17#九栋楼商业电表箱)采购及安装,不含电缆、管网。2.电力电缆仅包含超市内五根电缆采购、敷设及电缆附件,不含管网桥架。3.动力柜仅包含超市DL柜及幼儿园动力柜采购及安装,不含落地基础。4.未说明的其他物品不属于本次合同范围内。合同总包价53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50%工程款,施工完毕验收合格通电前付设备工程款的90%,余款通电后一次性付清(一个月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施工建设,该工程也己完工,并己交付使用,该工程于2018年6月23日送电。被告尚拖欠该工程款10万元未付。上述两份合同总价款为598万元,截止2018年7月被告支付工程款571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7万元至今未付,被告不仅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还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
被告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2月18日,原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儒林天香华庭小区10kv配电工程,工程范围:儒林天香华庭小区(1#公配及开闭所;2#公配;自管配)内高低压配电设备、电力变压器采购、安装、调试;户外环网柜及居民楼外部公变低压分接箱、电力电表箱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总包价545万元,有效工期180天,合同签订后预付10%货款,设备到现场付货款的40%,施工完毕验收通电前付设备货款的95%,余款通电一年后无息付清(1个月内)。该工程己完工,并己交付使用,于2017年12月7日验收合格。
2018年5月31日,原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儒林天香华庭小区10kv配电工程(增补合同),工程范围:1.商业电表箱(5、6、9、10、13、14、15、16、17#九栋楼商业电表箱)采购及安装,不含电缆、管网;2.电力电缆仅包含超市内五根电缆采购、敷设及电缆附件,不含管网桥架;3.动力柜仅包含超市DL柜及幼儿园动力柜采购及安装,不含落地基础;4.未说明的其他物品不属于本次合同范围内。合同总包价53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50%工程款,施工完毕验收合格通电前付设备工程款的90%,余款通电后一次性付清(一个月内)。该工程己完工,并己交付使用,该工程于2018年6月23日验收合格。
另查明,被告共分8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计5710000元,于2016年12月支付500000元,2017年1月支付530000元,2017年4月支付600000元,2017年10月支付1000000元,2017年11月支付2000000元,2017年12月支付500000元,2018年5月支付150000元,2018年7月支付4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原、被告之间所签的两份《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未及时清偿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诉求支付利息235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170000元从2017年12月7日计算至2019年8月6日,利息为1700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该笔工程款清偿完毕止;100000元从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利息为650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该笔工程款清偿完毕止),因本案中原、被告对利息没有约定,且2016年2月18日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余款通电一年后无息付清(1个月内)”,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该份合同的工程款,故本院仅支持被告支付利息12723.75元(以27000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3日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0元,支付利息12723.75元(以27000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3日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282723.75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3元,由原告原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2元,被告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邰晓东
人民陪审员  方 影
人民陪审员  白孝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亚军
书记员李莽
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为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帐户:17×××0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邰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