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5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建工集团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源电气设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账号34×××25的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煜源电气设备公司名下的位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东侧、环北路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17)阜南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17)阜南县不动产权第×××号】。申请人阜阳建工集团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8月2日,阜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建工集团公司对被申请人煜源电气设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账号34×××25的存款2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煜源电气设备公司名下的位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东侧、环北路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17)阜南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17)阜南县不动产权第×××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阜阳建工集团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账号34×××25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财产的位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东侧、环北路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17)阜南县不动产权第×××号、皖(2017)阜南县不动产权第×××号】(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 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乔印稳
书 记 员  王伟伟
附(2018)皖122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