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阜南县顺安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5民初3646号
原告:阜南县顺安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阜东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38105237。
法定代表人:冷平敬,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霄。该公司职工。
原告阜南县顺安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阜南县顺安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南县顺安吊篮租赁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南县顺安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阜南县顺安吊篮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0元,本院减收26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