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诚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诚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3899号
原告:中山市诚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利路1号锦珹花园44卡(之一)。
法定代表人:蒲玉杰,任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成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52栋3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航。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航城工业区投管综合楼第三层304。
法定代表人:周小能。
原告中山市诚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诚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中山市诚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伍执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艺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