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雷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026号

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17栋22号。

法定代表人:冉酉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杨,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二期A区JY-1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冲。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00元,由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春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敬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