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026号
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17栋22号。
法定代表人:冉酉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杨,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二期A区JY-1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冲。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00元,由原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春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敬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