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02财保79号
申请人: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安路1号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甄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星街22号9幢。
法定代表人:兰华。
被申请人:兰明,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产甲、广安市广安区房产乙、“某”项目1-1-6号房屋,以上三套住房进行查封,金额以105万元为限。申请人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以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产甲、广安市广安区房产乙、“某”项目1-1-6号房屋,以上三套住房查封金额以105万元为限,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彭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