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6财保188号
申请人: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安路1号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甄鹏飞。
委托代理人:吴天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张翁庙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圣。
申请人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休伯康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5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光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