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瑞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中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兰明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91号
原告:重庆中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3552199G。
法定代表人:甄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2B19BXK。
法定代表人: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明,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重庆中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与兰明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本院酌定给予30日的和解期。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4元,减半收取计7082元,由原告重庆中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