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3586号
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利英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195号海外海德胜大厦11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睿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时代风景苑1幢108-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珂城,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绿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宦溪西路36号大院C栋401、406、408房。
法定代表人:***。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国利英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睿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绿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