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2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协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5642619N。
法定代表人:程中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重庆协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并获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继伟
审 判 员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杜抗洪
二 〇 二 一 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陈永亮
书 记 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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