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超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039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731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X区219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8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775,8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