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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0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731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X区219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70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8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1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8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