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0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731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X区219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70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8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1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备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8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