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174号
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银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13656377C。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国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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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汪烨晖
书记员邹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