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1756号
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银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13656377C。
法定代表人:郑芹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宇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方潇
书记员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