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66号
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银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13656377C。
法定代表人:郑芹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805.5元,由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钟晓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