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4执1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13656377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24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购销款53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8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一、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二、***位于开化县桐村镇门村村的房产(农村宅基地,无法处置)本案已查封。截至2023年2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购销款5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49元,执行费695元,罚款1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新能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24执16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