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方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4民初613号
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银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13656377C。
法定代表人:**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牧,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浙江建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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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