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埃菲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彬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复55号

复议申请人:温州***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三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22986415N。

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高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522468。

法定代表人:王凤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畅,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彬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州市太峪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7338587646Q。

法定代表人:张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温州***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不服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彬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京公司)与彬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追加温州***公司为被执行人,该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彬州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温州***公司提出执行异议,针对其主张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温州***公司始终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合议庭无法对异议事项做出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了温州***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温州***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温州***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2015年4月15日,温州***公司与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彬县***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温州***公司持股20%,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0%。2015年12月24日,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入资(实缴)80万元;2016年1月15日,温州***公司入资(实缴)20万元。温州***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出资凭证。二、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足以证明彬县***公司已实收注册资金100万元。请求:撤销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2020)陕0482执239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彬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国电南京公司与彬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陕0482执2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彬县***公司的股东温州***公司未按公司章程缴纳注册资金,在作为被执行人的彬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由裁定:一、追加温州***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追加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国电南京公司清偿债务2442645.65元。温州***公司不服,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陕04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温州***公司的异议申请。该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温州***公司作为本案追加的被执行人,不服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执239号之一执行裁定,以其公司已足额缴纳注册资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温州***公司提出撤销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彬州市人民法院对温州***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党代

审判员  陈寒瑛

审判员  陈建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