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破14号
申请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14日,***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腾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核查,兰腾公司名下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兰腾公司破产并终结兰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兰腾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兰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自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如发现兰腾公司有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原则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林 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