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破申22号
申请人:胡正臻,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被申请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胡正臻申请,本院执行部门于2020年9月1日决定将***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对该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通知兰腾公司,但未能送达。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胡正臻因与被申请人兰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本院(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兰腾公司应清偿胡正臻货款451138元。后兰腾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胡正臻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兰腾公司依旧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另查明,兰腾公司于1992年7月14日设立,注册资本1977万元。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兰腾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兰腾公司未能向胡正臻清偿到期债务,故胡正臻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兰腾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兰腾公司未能向胡正臻清偿到期债务,经胡正臻申请强制执行依旧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可见其缺乏清偿能力。另,本院收到胡正臻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即通知兰腾公司,但未能送达,亦可佐证兰腾公司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兰腾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胡正臻对***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修贵
审 判 员 黄 晔
审 判 员 赵玲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双
书 记 员 陆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