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锡法执字第00990-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共同授权委托。
被执行人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腾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兰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给付800万元;给付垫付诉讼费用71800元。因兰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兰腾公司未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兰腾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得兰腾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兰腾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五辆,上述车辆己由多家法院进行进行了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且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处置。
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兰腾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兰腾公司无对处投资。本院多次到兰腾公司经营地查找,但未查得下落。执行中,本院通过对兰腾公司对外债权的执行,执行到位423172元。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将兰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申请对兰腾公司进行审计执行。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8071800元已执行到位423172元,余款7648628元及执行费67759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兰腾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兰腾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公司亦不能提供兰腾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兰腾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兰腾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闵仕君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钧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