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81民初2340号
原告: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
法定代表人:窦雁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羽,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