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

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311民初6550号
原告(反诉被告)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奥供电”)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实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润奥供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雯、被告(反诉原告)蓝色实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润澳供电与蓝色实业于2018年6月6日所签订的《润澳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及2019年6月27日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对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后应当相与体谅,协商解决,共同处理,现涉案工程虽未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但是已经由他人进场施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故润澳供电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该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6日所签订的《润澳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及2019年6月27日的《补充协议》。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至2019年7月3日同监理公司签订的会议记要前,工程虽然时断时续,但是仍然继续进行,此阶段双方合作仍属友好。2019年7月3日双方同监理公司签订的会议记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对工期的约定,是对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蓝色实业没有按照该会议纪要的要求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变电站内、外装修工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润澳供电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蓝色实业承担违约责任299700元,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蓝色实业参加工地例会5次,从其提供的工地例会记录可以看出其仍然在积极组织施工;润奥供电以其提供的2019年9月4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蓝色实业发出日常编号为34的工作联系单、2019年9月23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润澳供电发函、2019年9月23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蓝色实业发函证据证明蓝色实业没有按34号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完成施工工程且已于2019年9月4日中途退场的理由,因2019年9月23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周国平在同蓝色实业员工闵远松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刘总硬逼我写,我写的不合他的意思,他让时超写,这是时超写好并打印的。所以我一定要注上:甲方行文监理盖章”的字样,可以看出,该三份证据并非监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河南蓝色实业参加工地例会所记载的“综合楼各层地板砖已经铺设完毕、综合楼三层乳胶漆施工完毕、综合楼各层防火门维修已经完毕80%”的事实,本院推定润澳供电的行为致使蓝色实业施工不能,构成违约,故对蓝色实业要求润澳供电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33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因双方对已完工的工程量没有进行决算、也没有对没有完工的工程量进行核算,且双方均未提出对已完式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故本院对润澳供电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不能认定,故对蓝色实业要求支付工程款444091.06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润奥供电要求赔偿123582元的主要依据是其就2019年10月以后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润奥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主张的费用虽然有的签订有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已实际施工;有的合同标的额大而实际没有足额付款;有的系报帐费用;致使本院对其合理性无法认定,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33700元的请求,其理由是润奥供电有限公司多次变更图纸、交叉施工等造成拖延工期其成本增加的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润奥供电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6月6日润奥供电与蓝色实业签订了《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润澳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洛阳市洛龙区孙辛路与开元大道交汇处向南200米;3.承包范围:详见清单;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5.工期:工程开工后60日,开工日期以承包方实际进场之日起计算工期;6.合同价款:950000元;7.工程款的支付:乙方进住现场进行图纸深化完成,正式开工后支付142500元、隐蔽项目、造型部分完成后支付237500元、饰面部分、成品安装、高度调试完成后支付19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32500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无息支付47500元;8.违约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不超过合同总价30%的违约责任。该合同并附有装饰施工项目、预算清单及补充部分、装饰施工材料品牌清单。合同签订后,蓝色实业即开始进场施工并参加施工工地例会、润奥供电于2018年6月7日支付工程款142500元。 2019年2月1日润奥供电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9年6月27日,双方就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工程总价款变更为999000元,付款方式变更为:乙方进住现场进行图纸深化完成,正式开工后支付142500元、隐蔽项目、造型部分完成后支付200000元、地面砖、、地面砖部进场,验收合格后支付2575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49000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息支付50000元;2019年7月1日,润澳供电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工程款257500元。 2019年7月3日,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润澳供电杨敬善与蓝色实业闵顺柱电话沟通后,润澳供电、蓝色实业、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召开变电站装饰工程所遇问题讨论会,就装饰中所遇到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逐项予以解决,其中第5项为:以上问题均以解决,蓝色实业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变电站室内、外装修工程。三方会议后,蓝色实业继续施工,但是并没有按照会议的内容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变电站室内、外装修工程;2019年7月31日后,蓝色实业仍在现场施工并参加监理公司组织的工地例会至2019年9月12日。 2019年9月4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蓝色实业发出日常编号为34的工作联系单:根据变电站新建工程进度情况,润澳供电要求蓝色实业所承包的装修工程,于2019年9月20日除石材工程外,其它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必须完成,逾期不完成,另行安排人员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2019年9月23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润澳供电发函称蓝色实业没有按照编号为34的工作联系函的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同日,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蓝色实业发函称: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在未经甲方、监理同意的情况下中途退场,且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没有完成,已施工部分没有按照规范进行验收。现通知你单位于9月26日前,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标准化施工手册、及施工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办理中途退出手续。如在上述时间前你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蓝色实业单方面违约;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人员周国平于同日将2019年9月23日发给润澳供电和蓝色实业的函件通过微信的形式发给了蓝色实业的闵远松,并称:刘总硬逼我写,我写的不合他的意思,他让时超写,这是时超写好并打印的。所以我一定要注上:甲方行文监理盖章。2019年9月24日,蓝色实业通过微信的形式向润澳供电员工刘宏欣、牛根生发函称:润澳供电,我公司并没有于2019年9月4日退场,我单位一直积极准备下一阶段的工作,但由于土建直至现在都没有验收,工程未转序,造成我方多次停滞……但是贵方在未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寻找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属于单方违约。至此,双方发生纠纷,诉于我院。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润奥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所签订的《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110kv孙辛路变电站装饰工程合同》及2019年6月27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润澳供电有限公司违约金2997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润澳供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63300元; 四、驳回原告润澳供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计4448元,由润澳供电有限公司承担1760元,由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688元;反诉受理费5624元,由河南蓝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153元,由润澳供电有限公司承担1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高峰
书记员  苏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