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开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润奥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豫0311民初5266号
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被告洛阳开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云公司)、润奥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桂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俊海、霍晓峰、被告开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冯富春、被告润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二被告应否继续履行《洛阳碧桂园红线外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及承担违约金。根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二条“承装、承修、承试供用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规定,本案开云公司作为施工企业不具有电力施工资质,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洛阳碧桂园红线外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故原告碧桂园公司要求被告履行该《施工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原告需对碧桂园一期外电进行施工,因洛偃快速通道路南侧东柿园至桂园路段电缆沟没有建设,在原告与润奥公司协商的情况下,由开云公司采取地下顶管方式先行施工。2016年5月5日润奥公司和开云公司签订委托书,载明:“洛阳润奥供电有限公司委托洛阳开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洛阳碧桂园项目外网施工工程,所需供电手续由洛阳润奥供电有限公司办理,所有责任由洛阳润奥供电有限公司承担”。开云公司依据碧桂园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完工后,经碧桂园公司委托的洛阳供电公司下属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16年6月份,开云公司向供电局申请供电,2016年6月14日,开云公司向碧桂园公司出具工作函,载明事由:洛阳碧桂园项目送电时间上报洛阳市供电公司,已批复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30日送电。后因工程价款及合同等问题原、被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供电手续中断办理。后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9月份三方补签了《洛阳碧桂园红线外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发包方(甲方):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洛阳开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丙方):洛阳润奥供电有限公司甲方是工程的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具有承建本工程的施工资质;第三方为负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投入使用后维护运行。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洛阳碧桂园电气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洛阳市伊滨区洛偃快速通道与桂园路交叉口北侧3、工程范围:根据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电施图(洛阳碧桂园电气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进行电力施工,包括如下:从110KV商务变及10KV天明开关站各出一路专线至该小区新建10KV开闭所形成双电源供电。主要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品牌等详见附件1《主要设备材料清单》。4、承包方式:乙方以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包送电、包各项税费【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的形式承包本合同第一条第3点工程范围的电气安装,并承诺正式送电完成后将洛阳碧桂园红线内、外电力设施整体移交丙方进行维护管理。5、工程造价:本工程经甲方与乙方审定的合同总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贰拾万元整(¥17200000.00元)。6、工程期限:⑴甲乙双方确定前期线路(商务变出2根电缆及其保护顶管,以下简称“前期线路”)施工工期45日历天,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自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起计算。乙方按此竣工日期施工完毕并送上正式电。每超过此日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⑵后期线路(商务变出1根电缆、天明站出3根电缆及保护排管,以下简称“后期线路”)施工、送电时间由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执行。⑶在履约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发生,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甲乙双方确定最后竣工日期,乙方按此竣工日期竣工:①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设计变更引起的备料等影响工期;②政府或其它国家行政单位影响工期;③因大风、大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④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合同签订后,原告碧桂园公司按照该施工合同支付给被告开云公司前期线路工程款200万元,剩余307.2万元承诺于2016年12月10日完成支付。2017年3月2日,开云公司承诺于2017年3月18日前送电,在送电时发现线路因偃洛快速通道修路导致线路被挖断送电未成功。2017年4月25日,碧桂园公司函告开云公司:现我司已向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加快推进洛偃快速通道南侧电缆沟施工进度,力争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桂圆路至东柿园两公里区间电缆沟施工作业。望贵司积极做好施工及材料准备工作,待洛偃快速通道南侧电缆沟完成具备电缆敷设条件后,一周内完成电缆铺设及电缆试验,确保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洛阳碧桂园项目正式电送电。2017年7月12日碧桂园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6日,经本院现场勘查,偃洛快速通道电缆沟仍有100多米未建成。 另查明:1、开元公司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2、洛阳润奥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变更为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2日变更为润奥供电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原告碧桂园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洛阳碧桂园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证明:1、原、被告三方签订洛阳碧桂园项目外电施工合同,约定前期线路的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约定按照此竣工日期施工完毕并送上正式电;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未竣工验收,更没有完成送电义务,被告构成违约。2、第一被告的现场负责人为周鹏,其也是第二被告的股东,两被告存在公司混同的情况。证据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的委托书。证明:两被告向原告承诺所需供电手续由被告润奥公司办理,所有责任由被告润奥公司承担。证据三:两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1、第二被告于2017年3月9日由洛阳润奥供电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2、两被告存在人员、业务、经营地址等方面的人格混同的情况,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四: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完毕外电工程前期线路的工程款。证据五:承诺函,证明:被告以华蓥公司未向其支付内电工程986万元工程款为由,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并以不支付不送电为要挟,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开云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有异议,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双方结算需要所签的。合同原件没有签订日期。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早在2016年5月底全部竣工。因双方工程款没有达成一致,后经协商确定了工程款,才签的合同,实际就是为了结算需要,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当时出的委托书是润奥公司与碧桂园协商施工,后来签协议是碧桂园与开云签的,我们认为委托书无效。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认可。不能因为其有关联性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实际给开云公司转款200万元。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是当时原告提供的原稿,被告盖的章。当时原告说的目的是为了在2017年3月份送电作个承诺。 被告润奥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同意开云公司质证意见,三方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润奥公司义务承担开始送电后,我们承担后期运行及维护。2016年5月5日的委托书是在合同签订前,也没有作为合同的附件去与合同作为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委托书在前,三方协议在后,协议书已经对委托书进行了变更,故委托书已经无效。工商登记信息。润奥公司与开云公司都独立存在,登记信息合法,并且都是独立运行的。不存在混同。对发票及承诺函是碧桂园公司与开云公司往来的发票,与我们没有关系。 被告开云公司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证明:2016年5月底,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1、碧桂园项目施工图及电业局对该施工图评审意见。证明:碧桂园项目红线外电缆敷设采用顶管施工,已经电业局评审通过,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开云公司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导致电缆因市政修路被损坏开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洛阳开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证明:2016年6月14日已经告知经报批,市供电局同意2016年6月28日至30日送电。3、供电方案报批单。证明:经开云公司履行向供电局报送送电审批手续,市供电局于2016年4月18日到现场实地勘察并出据意见。4、关于110千伏申明变电站新建10千伏出线的通知。证明:2016年5月30日前开云公司履行送电审批手续后,供电公司安排推进碧桂园项目送电工作。5、关于10千伏申桂线相关设备编号的通知。证明:2016年6月8日电缆管沟内电缆敷设已经完成,送电工作开云公司在稳步推进中。6、现场勘察记录。证明:2016年6月20日洛阳龙羽集团进行现场勘察。7、开工审查单。证明:截止2016年9月21日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8、措施及施工方案。证明:2016年6月10日国网洛阳供电公司下属单位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审核、编制碧桂园电缆接入工程四措施及施工方案。9、10KV高压电缆试验报告。证明:工程经自检合格。10、电力电缆(交接)实验报告。证明:碧桂园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开云公司竣工交付验收过程质量进行检验,并经检验合格。11、承试委托书。证明:碧桂园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合同配电工程检测。第二组证据:证明:碧桂园公司逾期付款违约的事实。1、洽谈纪要。证明:截止2016年8月18日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但据口头协议开云公司前期为垫支施工,双方达成中间头防爆盒、电缆顶管综合单价共识。2、洛阳碧桂园红线外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对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3、洛阳开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证明:2016年11月21日碧桂园公司逾期付款,欠付工程款307.2万元,碧桂园违反合同约定,工期顺延。4、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双方来往微信截图和保理协议。证明:碧桂园承担支付开云公司融资补贴费用181090元,合同总价变更,碧桂园至今仍欠付开云公司工程款,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第三组证据:证明:不能送电是由于第三人造成,开云公司已经履行了申请送电的义务,无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1、国网洛阳供电公司风险告知书。证明:2017年2月13日以前,开云公司开始履行办理第二次送电手续,促使国网公司履行送电前的告知程序。2、国网洛阳供电公司配调送电计划。证明:国网供电公司针对开云报批手续做出碧桂园2017年3月13日至19日送电计划。3、国网洛阳供电公司会签表。证明:工程具备各项送电条件。4、国网洛阳供电公司电力调度协议。证明:2017年3月24日碧桂园与供电公司签订电力调度协议及高压供用电合同。证明:碧桂园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5、碧桂园工作联系函。证明:碧桂园同意送电时间推迟,开云公司无违约行为,至今不具备送电条件,主要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线路损坏,因客观原因限制,开云公司积极抢修但由于市政电缆沟没有完工,不具备敷设条件。6、洛阳开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证明:开云公司积极履行配合送电义务,无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7、洛阳开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证明:开云公司积极应诉,并提出解决方案。
驳回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850元,由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爱萍 人民陪审员  吴宗建 人民陪审员  王 严
代书 记员  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