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502行初68号
原告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9059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004507124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股长。
第三人***,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太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号**幢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9733988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霞光电力东营分公司”)不服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区人社认字﹝2018﹞第21号认定工伤决定及东区人社工变字﹝2018﹞01号工伤认定变更决定一案中,原告霞光电力东营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霞光电力东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