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兰天电力设备修造厂诉被告沈阳兴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3042号
原告沈阳兰天电力设备修造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兴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殿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兰天电力设备修造厂诉被告沈阳兴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兰天电力设备修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保全费1290元,由原告沈阳兰天电力设备修造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