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民终8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银通路侧***3期77号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7219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工业大道3号之二1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审被告:***,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上诉人***、***、***、***、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于2017年10月8日已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安然公司,中泰公司是安然公司实际对接、验收付款的,安然公司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方,工程款应由其承担。***、***、***、***与安然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将位于中山市××镇××村[编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0200653号]2556.2平方米的商住土地使用权以1533万元(实收净额)的价格转让给安然公司,地块开发强度达到25%将该地块过户至安然公司。***、***、***、***只负责提供上述土地,不参与该开发项目的任何工作,安然公司享有和负责土地项目工程开发建设的一切相关事项和权益。因此,***、***、***、***只是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安然公司,负责设计、开发、对接、验收付款均由安然公司负责。***、***、***、***只是按照约定配合安然公司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安然公司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方,该工程款应由安然公司承担。二、退一步讲,即使要***、***、***、***支付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也未成就。根据《**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5.3条约定,中泰公司未满足收款至95%的条件,如下:1、现中泰公司虽办理接入永久性电源,但电房输出末端至今仍未通电。2、中泰公司未按照合同8.2条约定完成竣工验收的流程(未通知监理单位现场验收,也未通知合同11.1条约定的各方人员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且***、***、***、***至今未收到中泰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即使已验收,但中泰公司也没在30天内向***、***、***、***提交结算书。另外,剩余5%工程款,因未过保修期及未收到相应的发票,***、***、***、***亦有权拒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即使要***、***、***、***支付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也未成就,***、***、***、***有权拒绝支付该笔工程款。综上,***、***、***、***已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安然公司,中泰公司是安然公司实际对接、验收付款的,安然公司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方,工程款应由其承担。退一步讲,即使要***、***、***、***支付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也未成就。一审法院判决***、***、***、***立即向中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针对***、***、***、***的上诉,中泰公司辩称:一、***、***、***、***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当对涉案的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中泰公司与***、***、***、***签订了《**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作为发包人之一的工程款支付义务。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是涉案工程登记的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至今也未发生变更,仍享有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而中泰公司已依约完成涉案的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并经供电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接入永久性通电。中泰公司也已移交工程及相关资料,***、***、***、***即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安然公司也是涉案该工程的发包人之一,应当对涉案的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根据***、***、***、***与安然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可知,涉案工程所在的土地项目由安然公司开发,工程的有关事项实际上也是安然公司与中泰公司进行对接。中泰公司完工后,也是将涉案工程及相关的工程资料移交给安然公司接管,安然公司是实际的发包人之一。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突破合同相对性。在一审法院已查明涉案的工程款金额大小、中泰公司具备施工资质,以及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审查工程的发包人身份和应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完全合理、合法。安然公司在一审也确认了其已有开发、接收工程资料的行为,可以证明***、***、***、***与安然公司签订的《南头3.8亩地块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至于协议是否有效、履行程度,并非中泰公司的原因造成,也与中泰公司无关,这属于***、***、***、***与安然公司的内部纠纷,不影响对发包人的身份、应付工程义务主体的事实认定。***、***、***、***与安然公司的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判决依据,没有必然联系。***、***、***、***与安然公司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中泰公司,一审法院不中止审理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既然,一审已判决***、***、***、***、安然公司均须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的,那么***、***、***、***与安然公司在其之间的商事仲裁案中具体划分责任即可,没有中止本案审理的必要性。三、涉案工程已经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与安然公司均应当依约付清工程款。首先,***、***、***、***与中泰公司签订的合同第1.4.1条明确约定:“开关站引入进线电缆及设备工程不在本次承包范围”,所以其所述的电房输出末端至今未通电,不是中泰公司的责任范围,与中泰公司无关。其次,中泰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合同第8.2条约定的竣工验收:第一,涉案的电力工程并没有监理公司,无监理公司验收的环节;第二,***也已在供电部门的用电申请、竣工验收等资料签字确认(如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中的客户确认检验意见一栏签字确认为“合格”);第三,安然公司在一审确认收到了中泰公司移交的工程资料。再者,合同第五条约定了按工程进度付款,而第5.4条约定的是提供发票方能办理付款,明显仅是***、***、***、***与安然公司内部的手续要求,不属于前后履行顺序,而是同时履行。因***、***、***、***与安然公司至今未能确定付款时间,若中泰公司先开发票,***、***、***、***与安然公司不付款导致中泰公司没有进账的,中泰公司将无故多支付税费。因此,即使中泰公司未开票,也不能免除***、***、***、***与安然公司的付款义务,***、***、***、***与安然公司仍应当支付工程款。只要***、***、***、***与安然公司付款的,中泰公司随时可开具涉案工程款的发票。另外,涉案工程的保修期现已届满,符合结算100%工程款的条件。
针对***、***、***、***的上诉,安然公司述称,意见与安然公司上诉意见一致。
针对***、***、***、***的上诉,***述称与***、***、***、***的上诉意见一致。
安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中泰公司对安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的诉因系***、***、***、***等未按照其与中泰公司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安然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主体,无须对***、***、***、***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泰公司向包括安然公司在内等多个主体主张的是工程款,审理方向是工程款,一审法院仅仅以***、***、***与安然公司、***、**等签订《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约定内容,认定安然公司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直接认定安然公司是工程的实际发包人和受益者,继而认定中泰公司要求安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3.鉴于***、***、***、***已就《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且该会已经受理,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而该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实际履行,能否履行等将决定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人和受益者,***、***、***、***与安然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之间具有关联性,本案的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应予以中止审理。
针对安然公司的上诉,中泰公司答辩意见与其针对***、***、***、***的上诉的答辩意见一致。
针对安然公司的上诉,***、***、***、***述称,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针对安然公司的上诉,***述称,意见与***、***、***、***意见一致。
**、***二审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及利息(以36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2.判决安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安然公司承担。一审诉讼中,中泰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8日,***、***、***、***作为甲方与乙方安然公司、丙方***、****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中山市××镇××村××国用(2013)第易0200653号】用于开发建设项目,因政策原因,项目暂以甲方名义报建,开发建设成商品住宅小区,全部开发资金由乙方提供,开发成果由乙方享有,待开发达到25%时(达到政策允许土地及项目转让的条件时),将整个土地及项目权益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在完成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前的开发过程中,甲方仅负责提供上述土地,不参与该开发项目的任何工作,所有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及其他一切相关事项和权益均由乙方负责及享有,但甲方必须给予必要的协助;甲方配合乙方在上述地块开发建设中提供资料及证照(含相关文件上签名)、地下管线及地上高压电线、配合乙方达到通水电条件等事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转让费用1533万元,首期款300万元,签订协议**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该地块开发到达25%且过户至乙方名下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800万元,过户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款433万元;签订本协议12个月内开发仍未达25%,乙方同意当日仍向甲方支付800万元,签订本协议15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433万元;乙方全程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的方案、命名、立项、报建、施工许可、验收、确权等手续及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办理产权分割、签订商品房命名合同、产权过户等手续;乙方负责项目工程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建、建筑工程、水电安装以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投资;在项目销售阶段,乙方独立负责营销、策划、日常事务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因政策原因,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开发该地块,全部权益仍归乙方;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2019年3月7日,中泰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约定中泰公司以总价包干方式承包位于中山市××镇××村××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工程含税费总价款为363000元;工程完工后一个月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作为进度款;工程竣工检测验收合同并接入永久性通电、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且结算完成后一次性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在保修期满且电房移交供电局一个月内付清;工程保修期两年,如两年后电房还没有移交供电局,乙方应提交符合供电局移交手续的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支付剩余金额;工程付款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增值税发票方能办理付款;甲方支付至95%时乙方需提供保险金在内的所有发票;工期60个日历天,每超过一天罚款500元;工程验收需提交经监理审核合格的验收资料、监理公司现场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接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验收;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及政府向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30天内明确回复;甲方委派***为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工程验收等事宜,其所签署的文件必须同时有甲方工程部经理甘和平签字且需加盖安然公司工程技术部公章才有效,等等。
2019年8月29日,供电单位确认本案工程报装容量500KVA,竣工检验合格,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符合接火送电条件。2019年9月25日,中泰公司与安然公司工作人员签订电气工程竣工移交证明,中泰公司作为移交单位意见:工程已竣工,质量合格,投入正常运行方式。安然公司意见:资料已接收。2020年5月12日,安然公司工作人员签订中泰公司竣工资料签收表,确认供电局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表等资料已移交。
一审诉讼中,***、***、***、***称已就《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的履行提起商事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中泰公司与***、***、***、***签订《**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后已完成相应的工程,并经供电单位检验合格,***、***、***、***作为合同相对方,中泰公司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及利息,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根据***、***、***、***与安然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向安然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安然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所有开发资金由安然公司负责,权益由安然公司享有,***、***、***、***给予必要的协助;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在开发建设中提供资料及证照(含相关文件上签名)、地下管线及地上高压电线、配合受让方达到通水电条件等事项。显然,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安然公司,安然公司虽未与中泰公司直接签订本案配电工程合同,但是工程实际发包人和受益者,***、***、***、***只是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此,中泰公司要求安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至于***、***、***、***与安然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必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无需中止审理。***、**只是在***、***、***、***与安然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中提供担保,与本案配电工程无关,因此,中泰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向中泰公司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及利息(以36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二、安然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中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6元,由***、***、***、***、安然公司(该款已由中泰公司垫付,***、***、***、***、安然公司负担部分应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迳付中泰公司,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与安然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仲裁案件(2021)穗仲中案字第3679号已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认定***、***、***、***与安然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合同合法有效,安然公司需向***、***、***、***支付土地转让款1033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泰公司与***、***、***、***签订《**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付款条件;二、案涉建设工程合同付款人的认定。
关于焦点一。***、***、***、***上诉主张根据《**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5.3条约定,1、中泰公司虽办理接入永久性电源,但电房输出末端至今仍未通电。2、中泰公司未按照合同8.2条约定完成竣工验收的流程(未通知监理单位现场验收,也未通知合同11.1条约定的各方人员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且***、***、***、***至今未收到中泰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即使已验收,但中泰公司也没在30天内向***、***、***、***提交结算书。另外,剩余5%工程款,因未过保修期及未收到相应的发票。基于安然公司与***、***、***、***之间存在转让协议书,安然公司亦主张其在案涉工程中属于管理者的角色,安然公司确认供电局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表等资料已移交。案涉工程项目经供电单位检验合格,故本案的工程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对于电房输出是否通电、有无相关人员签署验收文件以及中泰公司未开具发票均不属于其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故***、***、***、***作为合同相对方,中泰公司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及利息,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安然公司主张其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安然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权利人以及获益方,该事实已经另案仲裁裁决书所确认,故中泰公司主张安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安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2元,由上诉人***、***、***、***负担7036元(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036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