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2027号
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工业大道3号之二1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银通路侧***3期77号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及利息(以36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2.判决安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安然公司承担。诉讼中,中泰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及理由:中泰公司与***、***、***、***于2019年3月7日签订《**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约定中泰公司承包位于中山市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363000元。中泰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完工后,依约向供电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供电局于2019年8月29日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合格,并接入永久性通电。涉案的房产已正常用电,电力设施设备亦已正常运行。中泰公司依约向移交了工程的全部资料。然而,工程款至今未付清,经多次催款无果。中泰公司认为,中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合格,双方亦已结算工程量和总工程款,***、***、***、***应立即付清工程款,安然公司作为实际发包人之一,亦应当对涉案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根据《南头3.8亩地块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作为协议担保方应对本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与***是夫妻关系,本案工程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辩称,1.根据合同5.4的约定,支付50%工程款的前提是中泰公司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现未收到相应的发票,付款条件不满足,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2.按照合同5.3约定,中泰公司未满足收款95%的条件,理由如下:(1)虽中泰公司办理接入永久性电源,但电房的输出末端仍未供电。(2)中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的8.2约定完成竣工验收的流程,未通知监理单位现场验收也未通知合同11.1约定的各方人员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现未收到中泰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假如已收到相应的文件,但中泰公司未在30天内提交结算书,再结合合同的5.3约定,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3.剩下的5%工程款,按照合同5.3约定,未过保修期且未收到相应的发票,有权拒绝支付。4.本案中,***、***、***、***在2017年10月8日已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负责设计开发,而中泰公司是安然公司实际对接、验收付款的。***、***、***、***只是按照约定配合安然公司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安然公司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方,所以工程款应由安然公司承担。
安然公司辩称,合同有效,但安然公司没有**,安然公司是不确认的,不确认承担连带责任。安然公司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安然公司只是从专业角度协助***、***、***、***管理,没有就工程款进行任何协议,实际走账、合同签署都是***、***、***、***,安然公司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合同也没有约定安然公司连带承担工程款,安然公司只是代为管理。《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中的土地,因为政策问题一直没有过户,协议双方也协商或签订另外的协议,所以该协议不能完全履行,也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安然公司不需要再就此项目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在本项目中,安然公司支付了土地款5000000元,因***、***、***、***已违约,应返还土地款5000000元。
***辩称,***只是***、***、***、***与安然公司之间协议的担保方,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要求***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应驳回中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他意见按照***、***、***、***的答辩意见。
**、***未作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8日,***、***、***、***作为甲方与乙方安然公司、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中山市国用(2013)第易0200653号】用于开发建设项目,因政策原因,项目暂以甲方名义报建,开发建设成商品住宅小区,全部开发资金由乙方提供,开发成果由乙方享有,待开发达到25%时(达到政策允许土地及项目转让的条件时),将整个土地及项目权益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在完成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前的开发过程中,甲方仅负责提供上述土地,不参与该开发项目的任何工作,所有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及其他一切相关事项和权益均由乙方负责及享有,但甲方必须给予必要的协助;甲方配合乙方在上述地块开发建设中提供资料及证照(含相关文件上签名)、地下管线及地上高压电线、配合乙方达到通水电条件等事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转让费用1533万元,首期款300万元,签订协议**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该地块开发到达25%且过户至乙方名下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800万元,过户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款433万元;签订本协议12个月内开发仍未达25%,乙方同意当日仍向甲方支付800万元,签订本协议15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433万元;乙方全程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的方案、命名、立项、报建、施工许可、验收、确权等手续及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办理产权分割、签订商品房命名合同、产权过户等手续;乙方负责项目工程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建、建筑工程、水电安装以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投资;在项目销售阶段,乙方独立负责营销、策划、日常事务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因政策原因,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开发该地块,全部权益仍归乙方;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2019年3月7日,中泰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约定中泰公司以总价包干方式承包位于中山市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工程含税费总价款为363000元;工程完工后一个月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作为进度款;工程竣工检测验收合同并接入永久性通电、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且结算完成后一次性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在保修期满且电房移交供电局一个月内付清;工程保修期两年,如两年后电房还没有移交供电局,乙方应提交符合供电局移交手续的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支付剩余金额;工程付款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增值税发票方能办理付款;甲方支付至95%时乙方需提供保险金在内的所有发票;工期60个日历天,每超过一天罚款500元;工程验收需提交经监理审核合格的验收资料、监理公司现场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接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验收;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及政府向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30天内明确回复;甲方委派***为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工程验收等事宜,其所签署的文件必须同时有甲方工程部经理甘和平签字且需加盖安然公司工程技术部公章才有效,等等。
2019年8月29日,供电单位确认本案工程报装容量500KVA,竣工检验合格,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符合接火送电条件。2019年9月25日,中泰公司与安然公司工作人员签订电气工程竣工移交证明,中泰公司作为移交单位意见:工程已竣工,质量合格,投入正常运行方式。安然公司意见:资料已接收。2020年5月12日,安然公司工作人员签订中泰公司竣工资料签收表,确认供电局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表等资料已移交。
诉讼中,***、***、***、***称已就《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的履行提起商事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泰公司与***、***、***、***签订《**和***高低压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后已完成相应的工程,并经供电单位检验合格,***、***、***、***作为合同相对方,中泰公司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及利息,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根据***、***、***、***与安然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向安然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安然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所有开发资金由安然公司负责,权益由安然公司享有,***、***、***、***给予必要的协助;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在开发建设中提供资料及证照(含相关文件上签名)、地下管线及地上高压电线、配合受让方达到通水电条件等事项。显然,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安然公司,安然公司虽未与中泰公司直接签订本案配电工程合同,但是工程实际发包人和受益者,***、***、***、***只是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此,中泰公司要求安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至于***、***、***、***与安然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必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无需中止审理。***、**只是在***、***、***、***与安然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权益转让中提供担保,与本案配电工程无关,因此,中泰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3000元及利息(以36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
二、被告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6元,由被告***、***、***、***、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国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