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9548号
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工业大道3号之二1卡。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第五期(***畔)21号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创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创宇公司立即向中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及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5%计算)。事实与理由:中泰公司与创宇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500kVA美式箱变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中泰公司承包位于中山市的电气工程,工程包干价为280000元。中泰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完工后,依约向供电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供电局于2020年1月17日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合格并通电运行。然而创宇公司至今尚欠中泰公司工程款130000元,中泰公司多次催款无果。为维护中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创宇公司辩称,确认未付工程款的金额为130000元,并同意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违约金应当从中泰公司起诉之日计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泰公司是一家具有机电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2019年12月25日,中泰公司与创宇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中泰公司为创宇公司安装高压电缆及供电设施,工程包干价280000元,工程施工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45个工作日完成并通电运行;在变压器及高压电缆进场安装完毕,创宇公司应向中泰公司支付工程总额80%的进度款224000元,在工程竣工通电后3日内,创宇公司应向中泰公司支付工程总额的20%工程余款56000元;若创宇公司未能及时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庭审中,创宇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并同意向中泰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30000元。
本院认为,创宇公司承认中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同意向中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0000元,故对中泰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中泰公司要求创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通电后三日内,创宇公司应向中泰公司支付工程款总额20%的余款,即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合同还约定,若创宇公司未能及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现创宇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故创宇公司应在通电后三日内,即2020年1月21日前向中泰公司支付完全部工程款,但创宇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从2020年1月21日起向中泰公司支付滞纳金。创宇公司辩称应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泰公司要求创宇公司以尚欠工程款1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其计付违约金,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且创宇公司亦同意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故本院对中泰公司的上述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及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计174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中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