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晟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某某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2069号
原告:***,男,199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1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
负责人:陶时伟。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连凯。
原告***与被告重庆**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宁  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计林君
书记员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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