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2761号
原告:***,男,199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告:重庆**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原告***与被告重庆**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联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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