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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重庆**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1392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东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6130534R。 法定代表人:蒋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重庆**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1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2615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荥经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被告重庆**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董 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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