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4852号
原告:***,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