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晟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4852号 原告:***,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