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263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长吴建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