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770号
原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镇××村××组××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7.5元,由原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淋欢
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
人民陪审员 琚竹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