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市金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睿,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金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礼贤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山市金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浙088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江山市金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江山市金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1)浙088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上诉人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