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交工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1887号 原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63349302F,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地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HYHG18K,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18幢1楼16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明公司)与被告浙江交工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214767.74元。事实和理由:浙江省交通安全设施产业园选址在江山市上余镇的江山经济开发区,该项目是江山市的重点建设项目,2020年10月28日省交投公司与江山市政府签约,2021年4月开工建设,施工单位(总承包)即本案被告。原告是一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等资质的施工企业。2021年7月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完成产业园区的机电安装工程,被告签订施工委托后原告即派安装人员进场施工,由于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业主实际需求,原告以自身的技术力量边施工、边与设计人员完善图纸,在9月份加班加点完成了产业园的高压供电施工,12月份全部完成厂区照明及水电安装工作。被告按原机电设计图的预算工程造价只有500多万元,完成施工后,被告测算的工程量是12032211.31元。完工后,双方在2021年12月8日补签了《机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附件约定的造价是12032211.31元,付款时间为完工后30天。因被告支付工程款进度慢,到2022年1月26日才支付3657272.32元,原告催要后,被告2022年1月书面承诺到2022年3月付至总工程款的85%,8月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被告在2022年5月份只支付了1160171.25元,已付款只占总工程款的40%左右,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认为,工程高压部分在2021年9月就完工交付,12月份低压照明投入使用,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现因被告付款一再迟延,原告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望予受理、裁判。 现查明,原告尚明公司与被告交工公司签订的《机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DXGC-ZYFBHT-2021-00222)第十四条第14.1点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事项,先行协商解决,或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双方在签订该合同时已明确达成了仲裁协议,明确选定了仲裁机构,现也未发现协议存在无效之处,虽然原告尚明公司在本案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但被告交工公司在收到本院应诉材料后提出了管辖异议意见,经审查该异议意见成立,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