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263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