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旺苍县供电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21民初182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旺苍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开发区兴旺大道。
法定代表人:冉坤刚,经理。
被告: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9栋2单元1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樊从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礼凤,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5日,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被告:*碧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全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旺苍县供电分公司、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全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