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9栋2**1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8831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尹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