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9栋2**1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8831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尹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