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准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087号
原告: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准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昌吉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邵民,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原告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
新疆东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费1,028,188元;2.本案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9月12日与原告签订两份《材料采购安装合同》,合同金额:1,028,188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量将合同约定的材料交付被告并施工完毕。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上述材料款,被告却总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原告故提起诉讼。
昌吉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安装合同》第十二条之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由被告注册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注册地即为公司住所地,故双方合同约定的受诉法院管辖地应为被告工商登记所在地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管辖,交由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为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由甲方注册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甲方注册地即为被告登记住所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卡拉麦里路50号鑫城商业楼3栋201室(五彩湾),位于吉木萨尔县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材料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昌吉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志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许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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