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东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坪社区佳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6380XU。

法定代表人: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高,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东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皇帝印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50052K。

法定代表人:郭海燕。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东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08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5460元,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088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钱   韦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