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财保545号
申请人:深圳市明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6380XU。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高,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东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50052K。
法定代表人:郭某。
申请人深圳市明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东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明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东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8748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874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勇
审判员马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