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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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执异54号



异议人: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邯郸市高开区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申铁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联纺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陈遵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汾广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尧庙村。




法定代表人:王兰各,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广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吸收合并协议及相关的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称,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汾广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临汾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临裁调字第046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后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10执16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2019年,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合并到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承继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综上所述,由于申请执行人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承继了其债权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査明,本院在执行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汾广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4月2日,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和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承继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债权债务。2019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2019年9月20日,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更换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其与申请执行人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承继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债权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五矿邯邢矿业邯郸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更换了营业执照。因此,异议人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五矿矿业(邯郸)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柴卫





审判员



张凌山



审判员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班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