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财保77号
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刘小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法定代表人:董益彬,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出租给成都市东泓溢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奥宇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箱式变电站(YBM-12/0.4-1000KVA)、户外真空开关(ZW32-12F/630-20)、组合式计量互感器(JLSZV-10W)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金路交通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收租金16万元予以冻结,保全限额466000.42元。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号牌为川AU××××奥迪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出租给成都市东泓溢电气有限公司、现放于金堂县三星镇大学城公共客运站内的箱式变电站(YBM-12/0.4-1000KVA),期限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出租给四川奥宇能电气有限公司、现放于金堂县三星镇大学城公共客运站内的户外真空开关(ZW32-12F/630-20)、组合式计量互感器(JLSZV-10W),期限二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金路交通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收租金,保全限额16万元,期限一年;
四、查封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U××××奥迪牌轿车,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2850,由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世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