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6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潍坊市潍城区,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玉,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住所地:潍城区东风西街**。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文化路**五洲花园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潍坊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因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正常上班,此时被上诉人光明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作出正确认定,因此被上诉人光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等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邵 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