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潮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达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重庆潮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碚区达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路369号2幢附22号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1Q2030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 被申请人:重庆潮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118号附10-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2B1X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 北碚区达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诉***、重庆潮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碚区达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潮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83217.3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潮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北碚区达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碚区达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碚区达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