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9民初3069号
原告:浙江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负责人:***。
被告: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浙江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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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