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5520号
原告深圳深宝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裕安二路。
法定代表人姚建锋。
委托代理人赵云才,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深宝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深宝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深宝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