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宝电器仪表有限公司

深圳深宝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24324号
原告:深圳深宝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锋。
委托代理人:赵云才,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
原告深圳深宝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任芊妍独任审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云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423506.38元,并给付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457.5元,及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前述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深宝电器仪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3506.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3506.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0元,由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0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惠红(兼)
书记员 刘  雨  欣